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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规程十八变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9-11 点击量: 分享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该规程从2024年9月3日施行,意味着2017年发布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同时废止。经对比分析新旧规程,发现新的庭前会议规程出现十八个变化。具体如下:

       一、具化庭前会议适用的案件范围和类型

       新的庭前会议规程将原第1条拆分为第1条、第2条,其中第1条明确罗列了案件适用庭前会议的三种情形和兜底条款。

       二、明确庭前会议由合议庭成员主持,赋予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协助权限

       对比新旧庭前会议规程,新庭前会议规程不再赋予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的权限。司法实践中,笔者作为辩护人参加过多起庭前会议,也从未遇到过法官助理独立主持庭前会议的情形。


       三、不再要求被告人不参加庭前会议时辩护人应当听取被告人意见

该条款修改意义不大,辩护人一般会申请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如法院不同意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辩护人会见和听取被告人对庭前会议的意见是常态。

       四、庭前会议现场召开或者视频召开由法院决定

       对比新旧庭前会议规程,明确庭前会议召开方式由法院决定。

       五、羁押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地点明确

       新的庭前会议规程第8条规定,羁押的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可以在看守所设置的法庭或者其他合适场所召开。鉴于我国刑诉法修改在即,不排除以后在押被告人开庭地点为看守所设置的法庭。

       六、扩大辩护人庭前会议前提交书面意见范围

       对比新旧庭前会议规程,原第8条规定辩方提交的排非申请,由法院在庭前会议三日前,将复印件送交检察院;新第9条规定,辩方可以提交辩护意见要点,进一步扩大了辩护人提交书面意见的范围。

       七、庭前会议讨论事项增加涉案财物处置及附带民事调解

       对比新旧庭前会议规程,新第11条增加涉案财物的权属与处置,且明确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结合刑诉法解释规定的庭审实质化处理事项:定罪、量刑、涉案财物处置,庭前会议规程修改与刑诉法解释保持一致,进一步涉及实体争端解决。

       八、明确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的,由检察院依法处理

       原庭前会议规程第12条,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没有明确该申请回避事项由谁处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辩方申请检察人员回避,却由法院驳回的错误。结合刑诉法对回避权的规定,新庭前会议规程明确检察院依法处理检察人员回避事项。

       九、赋予控方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限

       对比新旧庭前会议规程,原第13条只赋予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限,新第14条规定控辩双方均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十、明确法院提前三日移交排非申请及材料给检察院

       对比新旧庭前会议规程,原庭前会议规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提前三日移交排非申请及材料。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是收到排非材料后即移送检察院,并要求检察院予以回应。新庭前会议明确要求法院在庭前会议召开三日前移交排非申请及材料给检察院,给检察院准备庭前会议的时间,在实践中具有指导意义。

       十一、细化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条件

       新庭前会议规程第15条,明确必要时,可以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结合该法条,建议各辩护人申请排非时,一并申请侦查人员出庭,提高发问侦查人员技能,并对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进行取证,如向在场目击证人取证,申请羁押被告人看守所同号房人员出庭等。

       十二、对无罪、罪轻证据未移交的,要求检察院说明情况

       对比新旧庭前会议规程,原庭前会议规程没有规定法院通知检察院三日内提交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检察院不提交的如何处理。新庭前会议规程第17条明确三日内不移交的,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刑诉法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行为,必须受法律追究。要求检察院说明情况,也是为了倒逼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全面调取证据。


       十三、明确控辩双方应当协助有关人员到庭

       对比新旧庭前会议规程,从告知到应当,新庭前会议规程明确了控辩双方有协助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出庭的义务。对于辩护人来说,需要注意和证人的沟通全程留痕,不影响或干扰证人作证。

       十四、明确庭前会议控辩双方均可举证,但不质证、不辩论

       对比新旧庭前会议规程,新庭前会议规程明确庭前会议中只展示控辩双方证据,简要说明证明内容,听取另一方意见,梳理争议证据,不质证、不辩论。防止庭前会议侵害庭审实质化。

       十五、删除被告人不到场情形

       原庭前会议规程第19条,法院组织展示证据的,一般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听取被告人意见。新的庭前会议规程删除该条,故笔者认为,以后的庭前会议被告人都应当到场参加。

       十六、召开庭前会议后,不得转为速裁或简易程序

       对比新旧庭前会议规程,结合刑诉法等规定,庭前会议规程是为以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设置的前置程序。故即便被告人在庭前会议中认罪,案件也不宜转为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十七、明确庭前会议报告制作主体是法院

       对比新旧庭前会议规程,原第23条只规定庭前会议结束后应当制作庭前会议报告,但没有明确制作主体。新庭前会议规程明确由法院制作庭前会议报告。结合司法实践中,法官会制作审理报告等文书,建议庭前会议后一律出具书面庭前会议报告,并向控辩双方开示。

       十八、庭前会议处理事项“一裁终局”

       对比新旧庭前会议规程,原庭前会议规程对控辩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依法处理。实践中,辩方往往在庭审中继续申请要求解决上述争议事项。新的庭前会议明确提出除有正当理由外,一般不再进行处理。庭前会议决议“一裁终局”。

     《孟子·离娄上》: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新的庭前会议规程给了辩护人申请召开庭前会议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武器,但司法实践中,存在辩方没有申请过庭前会议,没有进行过排非程序,甚至辩方不重视庭前会议的普遍现象。

       时代的一粒沙,落在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身上就是一座山,辩护人唯有不断翻越一座座高山,才能以专业和坚守为刑事辩护正名。

作者:

高正纲,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张长根,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法律硕士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徐达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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